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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运用房改资金,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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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
----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其他贷款条件
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提供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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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方式
---- 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
---- 蚕产抵押担保加购房综合保险;
---- 财产质押担保;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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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及期限
---- 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同时不超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最高贷款额。
---- 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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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 五年以下(含五年)按年利率4.14%执行;五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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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偿还
---- 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月收入的15%(包括住房公积金中个人交存的部分)。
---- 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内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的本息
---- 等比递增偿还方式
贷款期限内,逐年按同一比例递增偿还额,但每年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人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逾期额为基数,每逾期一天,计收万分之二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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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定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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